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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捐赠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资捐赠活动,严格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捐赠物资的管理,确保捐赠者和捐赠受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第400号令《基金会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在开展物资募捐活动时,坚决贯彻自愿和无偿的原则,决不搞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并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三条  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

(一)帮助贫困地区妇女儿童改善生活环境,提高综合素质;

(二)根据捐赠者的意愿,进行其他与资助困难妇女儿童有关的项目;

(三)配合政府,支持由国家和省妇联统筹安排的其他资助活动。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四条  愿意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基金会捐赠其有权处理的合法物资。

第五条  根据基金会实际情况,目前暂不接受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捐赠。

第六条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物资时应当场验收,物资数量须经捐赠者、基金会二人以上清点核实无误后入库。捐赠者所捐实物不能马上兑现的,基金会应与捐赠者另签订写明捐赠实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物资后,按实时市场价值确定捐赠物资价值,向捐赠者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作为接收捐赠的凭证。

第八条  对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捐赠者可凭上述捐赠凭证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事宜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基金会对捐赠物资实行设立专门会计科目单独核算并进行专项管理的。

第十条  对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物资,基金会完全按照捐赠者意愿使用,并开据基金会物资接收函。

第十一条  基金会捐赠物资入库管理:

(一)捐赠物资入库时,需核实数量、检验质量、填制入库单,非捐赠物资不得私自入库;

(二)入库物资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库存物资台帐,一律凭入库单清点物资入库,凭出库单清点物资出库;

(三)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帐,做到帐实相符。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报主管领导,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捐赠物资出库及分发管理:

(一)基金会严格履行捐赠协议,按规定执行捐赠物资的出库及分发工作;

(二)捐赠物资出库时须办理出库单,物资出库及分发程序要严格依据捐赠协议,完全遵照捐赠者意愿向捐赠受益者提出物资使用要求,并将捐赠物资按出库单内容全部交付捐赠受益者。捐赠受益者清点物资无误后,开具物资接收凭据交回至基金会。

第十三条  在捐赠物资的接收和使用方面,基金会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察,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基金会接受捐赠物资和物资分发一律进行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接收捐赠物资的日期、捐赠者名称、物资品种、数量、价值和物资分发去向、用途等,通过媒体、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捐赠者有权向捐赠受益者查询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者的查询,捐赠受益者应当如实答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捐赠者须认真履行捐赠协议,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转交基金会。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及时向基金会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履约协议。基金会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者追要捐赠物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六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重大损失的,基金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相关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基金会所接受的捐赠,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全部、足额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基金会要组织人力及时开展对捐赠物资发放、使用情况的日常自查和自我监督。

第十九条  自查和自我监督的重点内容为:

(一)捐赠物资是否真正落实到应该接受捐助的妇女儿童身上;

(二)对捐赠者指定捐赠物资用途或者捐助地区的,是否按照捐赠者意愿使用;

(三)物资捐赠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如有人对经终审接受捐赠物资的人员、学校进行举报,基金会要及时查清原因,并做出认真、严肃处理,处理结果亦在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在发放捐赠物资的过程中,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拖延支付、扣抵捐赠物资,或弄虚作假、接受捐赠物资人员名不副实等问题时,基金会要立即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并及时通过网上公布查处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