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财务制度

财务管理
 
   (一)基金会聘用专业会计人员进行财务独立核算。基金会财务工作按国家有关的财务金融规定和本会章程、《基金管理办法》,对本会财产进行管理并接受本会常务理事会领导和省妇联财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二)本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包括各专项基金、各项奖助金分开科目设帐。其管理使用按捐赠人嘱托或该基金管理小组的决定执行,常规事项参照本规定办理。
   (三)本会财务工作按照各项制度办理,帐、款、物分人保管,年终结算时进行盘点核算。会计、出纳职责分开。印鉴分人管理。
   (四)凡本会的资金往来,均应纳入财务的管理。所有的集资、捐赠等基金的筹集,均应使用盖有本会财务专用章的合法收款收据,使用前应先由会计登记起讫号码,用完后存据缴会计核对后,存档备查。
   (五)基金的运作按本会章程和《基金会管理办法》执行,严格审批程序。重大投资项目由理事会议批准。
   (六)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本会章程及《基金管理办法》中关于增值的规定,视持有资金情况,以利息就高的原则处理无风险性的定期存款等业务,并报告理事长,定期向理事会通报。
   (七)基金会的财务开支,需按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方可报销。基金会日常办公和业务活动费用由秘书长批准。经费开支 5千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报销,经费开支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由分管主席审批,经费开支3万元以上的由分管主席向省妇联党组通报。各项专项活动支出,按理事会每年批准的预算方案由理事长签批执行。
   (八)购买物品等开支,需要先办理请购手续,预支现金,预支人应填写“借款单”,审批程序按第七条规定办理。报销时,应提供有经办人、证明(或验收)人签署的合法票据,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九)基金会财务收支运作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同时向省妇联报送有关报表,接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
   (十)基金会财务人员在岗时应履行岗位职责,并对基金会的财务运筹提出意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会的《基金管理办法》进行财务监督。财务人员离岗时,在秘书长或副理事长的监督下按规定办好交接手续。
   (十一)基金会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如有违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报销制度
 
   (一)报销时间
   每周星期一为报销时间(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二)差旅费报销
   干部职工差旅费开支,参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黔财行[2014]1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黔财行[2015]145号)规定执行。
   1.出差人员因公借支差旅费,必须填写借款单,注明时间、地点(借款金额按出差时间、地点计算)、内容,经秘书长同意签字批准后5日内报帐(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方可延期),出差借支原则上一次结清,否则,次月开始从其工资中扣还,直到扣完为止。
   2.参加各类学习班、培训班、会议等,文件明确规定食宿、交通费用由主办方承担的,只报销每人每天往返交通费80元、伙食补助费100元。主办方不安排食宿、交通的,按照实际出差天数报销。
   3.出差人员由单位或工作地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按照实际出差天数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100元。乘坐公共交通出差的,按照实际天数每人每天报销市内交通费80元、伙食补助费100元。出差期间若私车公用不报销在途中产生的油费,过路费等,按照实际出差天数每人每天报销市内交通费80元,伙食补助费100元。
   4.因公出国出境的,参照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外事办[2014]17号文件附件2中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报销离、抵我国境内的伙食费、公杂费,汇率以报销当日核算。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出差人员在出国出境期间,每人每天按100元人民币补助。
   5、.销单据由经手人填写后交会计核查,再由秘书长审核签字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6.市内因公外出,原则上只报销公交车票,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打出租车的,凭车票经秘书长同意方可报销。
   (三)其他费用报销
   1、因公需借用现金或转帐支票时,应填写借款单,按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后方可开支,借款金额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秘书长审批,经费开支5000元以上的,须提交分管主席批准,提前1—2天到财务室办理借款事宜,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得借用现金。
   2、借用的现金应在公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室报帐;借用的支票应在有效期(十日)内及时使用并报帐,防止丢失或作废。
   3、本地公务开支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应使用转帐支票结算,遇特殊情况需经秘书长批准方可使用现金开支。

 
接待管理
 
   1、接待工作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 和省委“十项规定”,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严格掌握公务接待标准。
   2、公务接待应有派出单位发出的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等;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外单位来客需接待的,由对口部门填写“接待申请审批单”(附件2),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在指定协议酒店接待。按规定接待外单位来客只安排一次就餐。
   3、接待标准:厅局级来客工作餐按人均100元/餐标准、接待餐按人均150元/餐标准,处级以下来客工作餐按人均80元餐标准、接待餐按人均120元/餐标准,全国妇联及相关部门来客接待标准由主要领导确定。省级妇联及全国妇联来客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并安排在协议酒店接待。其他关于合作事宜单位的来访按以上标准接待。
   4、严格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要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秘书长审核。“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的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5、接待费报销: 公务接待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正规发票、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和接待方案。报销凭证不全的,一律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