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公益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捐赠人、捐赠单位和受益人、受赠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儿童公益事业科学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项目,是指符合基金会服务宗旨范围,由基金会策划、发起、实施的儿童公益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设立项目数据库,通过基金会网站向国内外发布,供捐赠方选择。 
 

第二章 公益项目的立项

 
第四条 立项原则 
根据《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章程》,策划妇女儿童公益项目,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尊重捐赠方的意愿; 
(三)社会普遍关注并亟待解决的事情; 
(四)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 立项流程 
(一)捐赠方向基金会提出明确意愿,捐赠方无明确意愿的,由基金会项目部向捐赠者提供项目建议; 
(二)根据捐赠者意愿,经调研和论证并征得捐赠方同意后,由基金会秘书长会同捐赠方正式签署捐赠协议; 
(三)根据捐赠协议,由基金会、捐赠方、当地执行部门签署执行协议。 
重大公益项目遵照重大项目报告原则,报请贵州省妇联分管领导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纳入基金会工作计划。 
 

第三章 公益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对公益项目管理负责,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从事项目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按照协议准确掌握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结束后及时组织检查验收。 
 
第七条 由基金会实施的捐赠项目,将通过各级妇联组织或其他有关单位具体落实受赠人或受赠单位。妇联组织要指定专人对项目管理负责。主要职责是:监管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负责项目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检查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项目验收,报告项目执行结果,落实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机构对本部门分管的项目进行登记,包括捐赠人姓名、捐资数额、项目执行时间、执行周期、受助人姓名及有关情况等,并建立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