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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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基金会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项目由理事会审议决定,由秘书长和各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的初选与分析

第四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基金会的宗旨为依据,综合妇女儿童公益项目活动的主导方向,以实现最优化。
    第五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项目分析内容包括:1、现状分析;2、投资社会效益;3、投资风险;4、投资流动性;5、投资占用时间;6、投资管理难度;7、优惠条件;8、对资产及经营控制的能力;9、投资的预期成本;10、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11、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第六条 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项目部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领导审核。领导对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五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第三章  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七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3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秘书长审批;3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党组会或理事会审批。 
     第八条 凡投资3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列为重大投资项目, 应由基金会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送党组会或理事会,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九条 基金会对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 
  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由党组会或理事会签署予以确立。
   第十条 投资项目确立后,凡确定为基金会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所签定之合同,均视无效。

第四章 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各投资项目应根据形式的不同,具体落实组织实施工作:  
     1、属于基金会全资项目,由理事会委派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的实施工作,同时认真执行基金会有关投资管理、资金有偿占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规定,建立和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主管由基金会委派,对基金会责,并接受基金会的财务检查,同时每月应以报表形式将本月经营运作情况上报基金会。
  2、属于投资项目的,按投资项目进行组织实施;本着加快资金回收的原则,委派人员积极参与合作,展开工作,并通过理事会施加基金会意图和监控其经营管理,确保如期回收。
 

第五章 项目的运作与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的运作管理原则上由基金会项目负责人负责。并由基金会采取总量控制、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对秘书长负责。
    第十三条 各项目在完成相关手续后进入正常运作,纳入基金会的统一管理。同时接受基金会的统一协调和指导性管理。协调及指导性管理的内容包括:会计报表,财务监督;年度责任目标的落实、检查和考核;管理考评;例行或专项审计等。
 
第六章 项目的变更与结束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基金会审批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于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项按本基金会有关制度执行和办理。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